法律案見解析
【徵人啟事】 【事務所名稱:劍無鋒律師事務所 所長李殷財】【工作型態:受雇】【工作內容:民事、刑事訴訟】【工作地點:花蓮市府前路122號】【工作時間:每天 9:00 AM ~~6:00PM 週六週日休假】【薪資範圍:60000元以上】【公司福利:勞健保、周休二日】【特別條件:無 (有經驗者佳)】【聯絡人/連絡方式:李律師/0911066580】【其他備註:1、同樣執行律師業務,你可以選擇不一樣的工作地點,享受你的人生。工作之餘,七星潭、瑞穗的自行車道、清水溪抓蝦、戲水、水璉及石梯坪的海景、太魯閣及合歡山的山景…這些美景都靜待你的到訪。假日溪邊海邊的露營、垂釣、衝浪、以及花蓮各林道、步道的探索,應該會讓你重新體會人生的價值。或許有人會覺得退休以後再到花蓮養老,既然想到花蓮,為什麼不趁年輕? 2、我不會為了多賺一些錢,就違背自己良心去接案,至少我不願意接殺人及強制性交的辯護案件,同樣的,將心比心,我也不會要受雇律師去接此類的案件,我也希望你能夠做得快樂,做得有尊嚴。誠摰地歡迎志同道合的你加入我們!】

服務項目


雖然在大學及研究所時期,本人對民事法律的功力遠比刑事法律強,而且考取政大法研所、中興法研所、中正法研所三個研究所也都是民商法組,但擔任檢察官七年多來,反而是對刑事法律比較有經驗。所以若是民事方面的法律糾紛,建議如果可以找到更好的律師,最好還是請更高明的律師來維護自己的權利;但在刑事方面,我不敢說是最優秀的律師,但我至少可以確認:你很難找到比我更強、更認真的律師(或許有的律師能力比我更強,但是他絕對沒有我認真;有的律師或許夠認真但他的能力及反應就是沒有比我強)

我敢這樣說並不是囂張或自大:因為一個律師每個月能夠接個二、三十件案件並親自處理就已經很不錯了,擔任檢察官這些年來,在偵查組每個月接到一百件以上的偵、他案件是很稀鬆平常的,甚至我在法庭上公訴蒞庭的時候是曾經一個人對應四個法官(也就是四個法官的案件量),而且還是看過卷宗做過整理,能夠在法庭上真正詰問、真正論告的實質蒞庭,而不是坐在法庭上只說「如起訴書所載,請依法判決」什麼事也不做的形式蒞庭。在臺灣引進交互詰問制度時,剛在苗栗、士林試辦時,我就已經擔任公訴檢察官了,承辦這些案件的經驗,恐怕當律師一輩子也累積不了這麼多經驗(註1)。我就曾經在苗栗地院蒞庭時,對應某位已執業多年很有名的律師,結果,他一詰問,我就異議:「誘導」,法官就叫律師更改問題,我再異議:「還是誘導」,之後又再以「沒有基礎事實」、「侮辱證人」、「與本案無關」…等事由一直異議,到最後律師就在法庭上「ㄟ!ㄟ!ㄟ!」根本不會問,我才知道原來知名的律師有時候中看不中用,只是徒有虛名。(當初我並不是因為對方是知名的律師才故意刁難他,而是當時剛分發才一年多,也蒞庭沒多久,我在交互詰問時非常認真地貫徹詰問規則,但這幾年下來,覺得交互詰問這個制度根本不適用我國的國情,而且法官根本也不想採用這一套,這制度只是浪費時間,後來我就儘量不在法庭上異議了)

註1:以一個律師每個月就算能夠親自處理三十件案件來計算,這三十件裡面是包括民、刑事案件,所以刑事案件最多也不會超過十五件,所以每年一個律師最多也不過處理一百八十件刑事案件(15件×12個月=180件)。但是檢察官每個月所接的一百件案件,不論是偵查案件或是公訴的案件,每一件都是刑事案件,所以一年最少可以辦到八千四百件刑事案件(100件×12個月=1200件,1200件×7年=8400件)。這八千四百件刑事案件,律師就要連續執業46年才可能累積到這麼多的經驗(8400件÷180件=46.6666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