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
雖然在大學及研究所時期,本人對民事法律的功力遠比刑事法律強,而且考取政大法研所、中興法研所、中正法研所三個研究所也都是民商法組,但擔任檢察官七年多來,反而是對刑事法律比較有經驗。所以若是民事方面的法律糾紛,建議如果可以找到更好的律師,最好還是請更高明的律師來維護自己的權利;但在刑事方面,我不敢說是最優秀的律師,但我至少可以確認:你很難找到比我更強、更認真的律師(或許有的律師能力比我更強,但是他絕對沒有我認真;有的律師或許夠認真但他的能力及反應就是沒有比我強)。
我敢這樣說並不是囂張或自大:因為一個律師每個月能夠接個二、三十件案件並親自處理就已經很不錯了,擔任檢察官這些年來,在偵查組每個月接到一百件以上的偵、他案件是很稀鬆平常的,甚至我在法庭上公訴蒞庭的時候是曾經一個人對應四個法官(也就是四個法官的案件量),而且還是看過卷宗做過整理,能夠在法庭上真正詰問、真正論告的實質蒞庭,而不是坐在法庭上只說「如起訴書所載,請依法判決」什麼事也不做的形式蒞庭。在臺灣引進交互詰問制度時,剛在苗栗、士林試辦時,我就已經擔任公訴檢察官了,承辦這些案件的經驗,恐怕當律師一輩子也累積不了這麼多經驗(註1)。我就曾經在苗栗地院蒞庭時,對應某位已執業多年很有名的律師,結果,他一詰問,我就異議:「誘導」,法官就叫律師更改問題,我再異議:「還是誘導」,之後又再以「沒有基礎事實」、「侮辱證人」、「與本案無關」…等事由一直異議,到最後律師就在法庭上「ㄟ!ㄟ!ㄟ!」根本不會問,我才知道原來知名的律師有時候中看不中用,只是徒有虛名。(當初我並不是因為對方是知名的律師才故意刁難他,而是當時剛分發才一年多,也蒞庭沒多久,我在交互詰問時非常認真地貫徹詰問規則,但這幾年下來,覺得交互詰問這個制度根本不適用我國的國情,而且法官根本也不想採用這一套,這制度只是浪費時間,後來我就儘量不在法庭上異議了)
註1:以一個律師每個月就算能夠親自處理三十件案件來計算,這三十件裡面是包括民、刑事案件,所以刑事案件最多也不會超過十五件,所以每年一個律師最多也不過處理一百八十件刑事案件(15件×12個月=180件)。但是檢察官每個月所接的一百件案件,不論是偵查案件或是公訴的案件,每一件都是刑事案件,所以一年最少可以辦到八千四百件刑事案件(100件×12個月=1200件,1200件×7年=8400件)。這八千四百件刑事案件,律師就要連續執業46年才可能累積到這麼多的經驗(8400件÷180件=46.66666…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