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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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別感言八:蘇建和三人不該死嗎?

義和團號稱「刀槍不入」,不管是否有人看過神蹟,就一傳十,十傳百,最後不只拳民相信自己刀槍不入,連慈禧太后也相信,既然刀槍不入,洋槍洋砲有什麼可怕的,導致八國聯軍,洋槍洋砲一用,拳民死傷遍地,那有什麼刀槍不入?原來道聽途說的力量這麼大,大到可以讓拳民用肉身去擋子彈?
蘇建和三個死囚案件也是一樣,媒體上一面倒都是批評法院判處死刑的判決,請問批評者:到底有幾個人真的看過三死囚案的「全部卷宗」,如果有看過的話,你們再批評還不遲,否則,只有幾個被告的辯護律師看過這個卷宗,試問:有那一個律師會說我的被告有殺人,請你們判死刑?每個律師都會說對當事人有利的話。筆者剛好看過這個案件的全部卷宗,看完後,只有二個想法:
(一)蘇建和三人百分之百有幹這件案子,因為人證:共犯王文孝一開始雖然說是自己一個人犯案,但後來在警察、檢察官、法官訊問時都說蘇建和三個人都有做,自己一開始只是想擔下這個案子。而且連被告劉秉郎、莊林勳也在派出所承認有一起犯下這件案子,甚至被告蘇建和、莊林勳在檢察官訊問時,都還承認自己犯案。警察有破案的壓力,『或許』有刑求的可能,但是檢察官根本沒有破案的壓力,實務上從來沒有看過有檢察官刑求的例子,如果真的是遭刑求的,在檢察官面前,面對二條人命早就哭求檢察官詳查了,怎麼可能向檢察官說:我錯了,請原諒我!。物證,也有扣案的菜刀一把(上面還有死者吳銘漢的毛髮)及在被告莊林勳住處查獲的剩餘贓款24元等物為證。
(二)這三個人是罪該萬死,只因行竊被發現,竟然猛砍七十九刀,姦殺吳銘漢夫妻,其子吳東諺起床後目睹父母慘死,因驚嚇過度而患肌肉萎縮症,現只能臥病在床賴呼吸器維生,這三個人毀了一個家庭、一個小孩的一生。 人權團體一直質疑,本案只有被告的自白,沒有任何其他的物證,怎麼可以判處死刑呢?難道二具屍體不是物證嗎、相驗屍體證明書不是物證嗎、留有刀痕的骨頭不是物證嗎、菜刀不是物證嗎、贓款不是物證嗎……?如果以這樣的標準來認定,那舉例來說:我是竹聯幫的大哥,我叫三個小弟去把我的仇人做掉,三個小弟就一起拿菜刀去把被害人砍死了,之後,馬上把菜刀、血衣、血褲都帶到船上丟在外海,之後,警方抓到三個小弟,三個小弟在警察局、地檢署都承認犯案,而且也供出指使者是我,但是三個小弟被起訴到法院以後,馬上翻供說:我們都是被刑求的。如果依人權團體的標準來說的話,既然你們沒有查到兇刀、血衣、血褲的話,所以只有三個小弟在警局、地檢署的自白,所以,還是應該判我跟三個小弟都是無罪。
至於歷任法務部部長不敢批准執行三死囚的執行令,道理很簡單,法務部部長又不是執法者,他們都是「從政」的,批准執行死刑,要面對輿論的壓力,甚至要賠上自己的政治前途,把這個燙手山芋丟給後手處理,不只討好人權團體,甚至可贏得「包青天」的美名,反正人死都死了,也沒有人會替死者出面。
至於律師反穿律師袍,律師的工作是在法庭上奮戰,而不是敗訴後,在法庭外面作秀,不知這些律師大學是念法律系,還是戲劇系?如果只是要吸引媒體注意,把衣服脫光,效果應該更好吧! 誠如被告劉秉郎所說,司法已經耽誤我十幾年的青春了!司法不該再沈睡了,請儘速判決確定,並執行死刑,以撫平家屬之傷痕,並慰死者在天之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