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別感言五:只要升官就好?
一、小時候家裡很窮,父親常在台灣各工地打零工,母親也在工廠當女工,兄姐都大我十幾歲,不是在外當學徒,就是在念書,從四、五歲起,母親就把我一人丟在家裡,這樣的經濟狀況,根本不可能會有任何的玩具。約五歲那年,二哥從外地放假回家,拿著打工的錢買了一隻「頑皮豹」的塑膠玩偶給我,心中當然很高興,無時無刻都會隨身抱著這隻「頑皮豹」玩,隔幾天,就有鄰居一位小孩帶著他哥哥來找我,一口咬定我偷了他弟弟的頑皮豹,要我還給他,我一邊哭一邊說:「這是我哥的,這是我哥的」,但這對兄弟還是從我手中把頑皮豹搶走了。當時心中受了很大的創傷,因為那是我唯一的一件玩具,但更讓我難過的是:我沒有偷,為什麼要說我偷?
等到長大後,才知道,這對兄弟誣賴我偷東西只是手段,他們的目的無非是要搶走我的頑皮豹。人為了目的是可以不擇手段的!
二、擔任檢察官以來,看了很多社會的陰暗面,當然也看過很多比這更卑鄙無恥的事。可是我一直以為檢察體系應該不會有這樣的事發生!但真的沒有嗎?在社會的每一個角落都一在上演同樣的戲碼,檢察機關當然也不例外,這就是人性!
三、九十四年三合一選舉過後不久,本署前檢察長鄭文貴就催我看有沒有賄選案件可以起訴的?我說有二件賄選案件,都是樁腳發放現金給選名,其中一件是94年度選偵字第43號金春盛等人賄選案件:收錢的選民、行賄的樁腳全都承認,樁腳也供出提供賄選資金的上手;另一件是94年度選偵字第54號王祺福賄選案件:收錢的選民全部承認,並供出行賄的樁腳,但樁腳不承認,也不願供出資金來源。檢察長當時就催我要在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之前起訴,我當面告訴他:「第一件如果要先起訴的話,我可以再把樁腳的上手另外簽分來辦,要先起訴應該沒有問題;但第二件,樁腳還沒有供出資金來源,我希望再追查下去,暫時可能還無法起訴。」結果,檢察長竟告訴我:因為法務部在年底開會時要做績效評比,叫我這二件也要在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之前起訴。另外檢察長又問到我偵辦另一件被告涉嫌宴客賄選的案件(94年度選偵第18號吳高山等賄選案件)可否起訴?我告訴他:「本件雖然有候選人到場尋求支持,但因為被告是自己出錢,總金額又不到一萬元,而且是以辦生日宴會的名義為之,被告的生日又剛好是那段期間,可能還是無法起訴。」檢察長竟說:「只要有候選人到場尋求支持,就算是賄選,可以直接起訴」。我舉例說:「幾年前我考上司法官時,因為親友叫我父親要請客,後來只好辦四、五桌招待親友,適逢選舉期間,就有候選人到場尋求投票支持,檢察長,我跟這些候選人一點關係都沒有,難道我這樣也算賄選?」結果,檢察長還是執意要叫我起訴,我只好告訴檢察長:「我的心證還是不起訴處分,如果你認為要起訴,那我把案子簽出來,你移轉給別人辦好了。」檢察長為了不留下書面移轉資料,也不敢行使職務移轉權,竟說:不用,但你這一件還是應該要起訴,我還是不同意。後來原本本署公訴組檢察官的人選都已經決定了,在這件事過後幾天(而且是距離公訴組交接日不到十日),檢察長竟然臨時更換公訴組人選將我換到公訴組,如此一來,我偵辦的三件賄選案件,就可以名正言順的移轉給別的檢察官偵辦。我不知道對檢察長而言「績效」竟然比「正義」還要重要!為了在績效上多列一件起訴賄選的案件,就可以犧牲這些當事人,讓他們上法院當祭品。
三、無欲則剛:同樣在三合一選舉期間,本署檢察官因賄選案件要搜索立法委員傅崑萁競選總部,結果,檢察長知道後就極力勸阻該檢察官,一直問:萬一搜不到東西怎麼辦?後來承辦檢察官,只好隔天先向院方聲請搜索票,等拿到搜索票後,再偕同其他檢察官說服檢察長,檢察長後來才同意搜索。刑事訴訟法上是規定「…必要時得搜索之」,並不是規定:「一定要搜到證物,才能對『有權有勢者』搜索」,連一個小小的檢察官都不畏懼權勢要搜索大尾的政治人物,一個高高在上的檢察長竟然不敢得罪這位政治人物?
四、當官的料:刑事訴訟法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後,某法務部高官(因為時隔久遠,小弟不確定能找到足夠證據證明這件事,所以無法指名道姓)竟然在一、二審檢察官會議時,公然說:「這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正,各界都說法務部打了大敗仗,事實上,我們已經爭取到緩起訴的權利,其實是打了一場大勝仗。」小弟當時很鄉愿,不敢當場「吐嘈」,只是這些緩起訴的案件,根本是司法院不要的垃圾,丟給檢方處理,院方樂得輕鬆,而且法務部根本沒有多要到一點人力物力,竟然敢厚著臉皮說:「打了一場大勝仗。」,難怪是當官的料!這位大官有次到苗栗地檢署視察,在聚餐時,小弟很愚蠢地建議:「士林地檢署試辦交互詰問初期,就有四個優秀的檢察官轉調院方,大官你是不是想辦法平衡院、檢的差距,留下一些優秀的人才在檢方奮鬥。」大官說:「人各有志,要走就讓他們走。」原來大官就是這樣當的!難怪那麼多人想升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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