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對當事人的保證
(一)良心
在擔任檢察官的時候,我沒有違背過我的良心,擔任律師以來,迄今也不曾做過不該做的事。該我賺的錢,我還是會賺,畢竟這是我的職業;不該我賺的錢,我也絕對不會去強求。沒有把握或是覺得幾乎是穩輸的案件,最起碼要老實告訴當事人,讓當事人可以再詢問其他律師,說不定其他律師有更高明的見解可以解套。律師跟醫師一樣,醫師有分小兒科、婦產科、牙科、內科、外科、神經內科…。牙醫又不見得懂腦中風,就不應該替病患開刀。律師也一樣,律師又不是神,怎麼可能每一種案例類型都精通,只不過律師不懂時,可以去研究沒有涉獵過的案例類型,只是如果研究過後,還是沒有把握,還是要跟當事人講清楚,讓當事人去找更適合的律師,或者推薦更高明的律師給當事人。
不過對少部分律師來說,反正就算是打輸官司,我也是拿一樣的錢,所以只要你來找我,縱使我明知這個官司很有可能會輸,我還是騙你說:「你放心好了,這個案件我有把握,包在我身上,穩贏的啦!」,硬接不該接的案件,反正先將律師費拿到手,至於你官司輸了,那是你家的事,搞不好,你還請我上訴,我再賺你一次律師費,何樂而不為呢?
有一次,有對夫妻找我要辦離婚,我先問他們有沒有小孩,他們說有,我就試著勸他們一下,但雙方都很堅持,我想雙方都在氣頭上,就委婉地告訴他們要辦的話,現在就可以辦,不過可不可以先回去,過一星期後,再來事務所辦,但雙方當事人就嫌我管東管西,意思是說:我們律師費會照付,你不必多管嫌事。我只好請他們先找別的律師。過了三天左右,男方就打電話問我:李律師,我們兩夫妻已經辦好離婚登記,但現在又後悔了,怎麼辦?
擔任律師以後,發現其實有時律師如果要搞鬼,暗中使一些小手段,是可以讓當事人再多付出一些律師費用的,比如說:車禍案件明明在刑事庭已經快要和解的案件,故意不告訴當事人,叫當事人再委任律師提出民事起訴,再賺一筆律師費,這樣到時民、刑事二邊一起和解,不僅不用再開庭,而且可以拿二次的律師費。
★有一種律師你反而要特別小心:
那就是告訴你:「你放心好了,我跟這個法官(檢察官)很熟,你只要委任我,我就會打點好」或是說「你給我多少錢,我就幫你把法官(檢察官)打點好。」這樣的律師絕對不是好律師,應該是司法黃牛。早期司法界的薪水普遍不高,所以貪污的情形很多,造成民眾對司法的信心低落,甚至有句俗話就說:「法律萬萬條,不如黃金一條」,但隨著這些年來的司法改革,就我任職檢察官及律師期間所看到的情形來說,司法官貪污的情形已經減少很多了(我不敢說完全沒有,但已經少很多),而且有些法官(檢察官)確實是認真地辦案,或許態度可能很兇,不過,仔細觀察的話還是可以發現通常是對兩邊的人都很兇,而不是只針對你,只不過人通常特別敏感,會覺得是衝著自己來的,才會懷疑是不是被對方收買了。
(二)耐心
或許我沒有辦法像其他律師一樣,擅於交際應酬,但上天是公平的,至少我對當事人比較有耐心去傾聽他的案件,去替他分析以後訴訟的方向,我絕對不會只跟他說:「你放心,這個說起來很複雜,解釋給你聽,你也不懂,反正我來寫就好了,所以你不懂沒關係。」當事人就是因為不懂,才來請律師,如果請律師後,連解釋都懶得解釋,請這樣的律師做什麼?律師也是服務業,你必須要將呆板、複雜的法律關係,以生活化的例子去解釋,讓當事人了解法律的構成要件是什麼?法官要調查的內容是什麼?這樣他才知道在法院如何去主張,甚至下次有糾紛時如何避免,而不是直到打完官司後,不管是輸是贏,都「霧煞煞」,根本不知道為什麼輸?為什麼贏?我一向以這樣的理念在執業,所以雖然迄今沒有參加任何工商團體,或任何社團,也沒有任何的交際應酬,所有的案源幾乎都來自於當事人之間的口耳相傳,我相信細水長流,我也不在乎案件不多,我寧可量少質精,將所有的精力集中在受委任的案件上,我也不願意為了多賺一些錢而降低自己案件的品質,誠如我在臨別感言中所說的,我不相信這樣就會餓死。
(三)細心
以前擔任檢察官的時候,我就會將複雜的案件,做重點整理,包括將所有的書證,以及將證人、被告所有歷次的警訊、偵訊、審理筆錄,全部重新摘要打字,做成小冊,如此一來,只要有人翻供或串供,就可以從他們前後說詞的一些漏洞去戳破他們的謊言,或是拆穿他們的串證的內容。擔任檢察官的時候,案件很多,沒辦法每一件案件都做,但擔任律師以來,所有的委任案件,我都會做重點整理,給法官跟當事人各一份,方便當事人及法官去了解案情。有當事人收到重點整理資料以後,告訴我說,他們也曾找過其他律師,但沒有律師願意去整理這些資料。是的,或許當事人從我手中拿到的只有五、六頁到三、四十頁不等的重點整理,可是這每一份重點整理就要耗費我大概四、五天到二個星期不等的時間去整理,有那一個律師有這樣的閒功夫去做?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