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人啟事】 【事務所名稱:劍無鋒律師事務所 所長李殷財】【工作型態:受雇】【工作內容:民事、刑事訴訟】【工作地點:花蓮市府前路122號】【工作時間:每天 9:00 AM ~~6:00PM 週六週日休假】【薪資範圍:60000元以上】【公司福利:勞健保、周休二日】【特別條件:無 (有經驗者佳)】【聯絡人/連絡方式:李律師/0911066580】【其他備註:1、同樣執行律師業務,你可以選擇不一樣的工作地點,享受你的人生。工作之餘,七星潭、瑞穗的自行車道、清水溪抓蝦、戲水、水璉及石梯坪的海景、太魯閣及合歡山的山景…這些美景都靜待你的到訪。假日溪邊海邊的露營、垂釣、衝浪、以及花蓮各林道、步道的探索,應該會讓你重新體會人生的價值。或許有人會覺得退休以後再到花蓮養老,既然想到花蓮,為什麼不趁年輕? 2、我不會為了多賺一些錢,就違背自己良心去接案,至少我不願意接殺人及強制性交的辯護案件,同樣的,將心比心,我也不會要受雇律師去接此類的案件,我也希望你能夠做得快樂,做得有尊嚴。誠摰地歡迎志同道合的你加入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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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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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主題
發表時間
9
法律沒有規定,就沒有過失嗎?
2008-07-17
【案例說明】
阿忠畢業後一直找不到工作,後來,阿忠總算在花蓮市一家大飯店應徵到游泳池救生員的工作,薪水不高,每天還要從早上十點工作到晚上十點,而且除了注意泳客的安全外,阿忠還要幫忙登記泳客借用泳圈並幫忙打氣,暑假期間,因為泳客較多,有一天晚上,剛好有女泳客要借用泳圈,阿忠就跑到櫃檯幫泳客拿泳圈並幫忙打氣,才隔二、三分鐘,突然聽到有人大喊:「有人溺水了!」阿忠就趕快跳下水將溺水者救起,先施以人工呼吸後,就送醫急救,但因為溺水者因為窒息太久,還是不治死亡。檢察官相驗後,就將阿忠簽分業務過失致死,並提起公訴,阿忠在法庭上告訴法官說:「飯店只是請我在游泳池旁邊協助泳客取用物品,飯店並沒有規定救生員守則,而且我是替泳客拿泳圈,才離開二分鐘,如果我不替她拿泳圈,說不定等一下就換成她溺死了。」阿忠是否就不用負業務過失致死的刑責嗎?
【案例解析】
或許一般人會以為法官要判處過失致人於死罪,一定要找到被告違反了那一條法律或那一條注意事項,才能認定被告有違反這個規定,所以有過失。難道沒有明文規定你的義務,就不會有過失嗎?事實上,刑法上的過失致死罪的規定本身就是你作為義務的來源,並不一定要法律、行政命令或是一些注意事項、工作流程上一定要有明文規定才會構成過失,有這些規定或注意事項,只是讓被告的過失更明確而已,並不是說沒有這些注意規定,被告就永遠不會有過失。舉例來說:我在道路上騎車,吃完香蕉後,就直接把香蕉皮丟在路上,結果就有騎士壓到香蕉皮滑倒受傷,試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那一條規定我騎車時不可以隨便丟香蕉皮,難道這樣我就沒有過失了嗎?實務上也曾發生過有人在二樓陽台曬棉被,用磚塊壓住棉被,結果風一吹將棉被吹下,磚塊掉下來砸死人,那一條法律規定曬棉被不能用磚塊壓住棉被。另外母親在餵嬰兒母乳時,不小心睡著了,壓到嬰兒,造成嬰兒窒息死亡,又有那一條法律規定,母親餵母乳時不可以睡覺?難道這樣就沒有過失了嗎?法律之所以可貴,就是它以抽象的法律條文,讓法官在具體個案上適當的認定事實套用到抽象的法律規定之中。因此,刑法上的過失致死罪及業務過失致死罪,就是你注意義務的來源。本案的情形也是一樣,不論醫院有沒有規定救生員守則,或救生員守則裡面有沒有規定到救護泳客,救生員最重要的工作就是救護泳客的生命、身體安全,而不是幫泳客拿泳圈或是做其他工作,阿忠因為疏忽沒有看到泳客溺水,而未救護,顯有過失。而阿忠係以擔任救生員為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造成泳客溺死,應負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嫌,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本案阿忠最後因飯店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在法院審理時又認罪,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二年。
劍無鋒律師事務所 李殷財律師9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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