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見解析
【徵人啟事】 【事務所名稱:劍無鋒律師事務所 所長李殷財】【工作型態:受雇】【工作內容:民事、刑事訴訟】【工作地點:花蓮市府前路122號】【工作時間:每天 9:00 AM ~~6:00PM 週六週日休假】【薪資範圍:60000元以上】【公司福利:勞健保、周休二日】【特別條件:無 (有經驗者佳)】【聯絡人/連絡方式:李律師/0911066580】【其他備註:1、同樣執行律師業務,你可以選擇不一樣的工作地點,享受你的人生。工作之餘,七星潭、瑞穗的自行車道、清水溪抓蝦、戲水、水璉及石梯坪的海景、太魯閣及合歡山的山景…這些美景都靜待你的到訪。假日溪邊海邊的露營、垂釣、衝浪、以及花蓮各林道、步道的探索,應該會讓你重新體會人生的價值。或許有人會覺得退休以後再到花蓮養老,既然想到花蓮,為什麼不趁年輕? 2、我不會為了多賺一些錢,就違背自己良心去接案,至少我不願意接殺人及強制性交的辯護案件,同樣的,將心比心,我也不會要受雇律師去接此類的案件,我也希望你能夠做得快樂,做得有尊嚴。誠摰地歡迎志同道合的你加入我們!】

法律案見解析

案件編號 案件主題 發表時間
18 誠實是最好的對策? 2008-07-17
【案例說明】
阿龍因為交友不慎,染上毒癮,只要一天不吸安非他命,就覺得渾身不對勁,但是因為沒有固定工作,加上家裡經濟狀況不是很好,無法供應吸食安非他命的龐大開銷,阿龍只好將買來的安非他命,分裝成一小包,以每包一千元的價格轉賣給阿忠、阿孝、阿仁、阿義,這樣才能勉強供應自己吸食安非命之用,不過夜路走多了,還是會碰到鬼,警方對阿龍的行動電話監聽一段期間後,發現阿龍有販賣安非他命的行為,於是就先查訪阿忠、阿孝、阿仁、阿義並製作筆錄以後,確認阿龍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就逮捕阿龍並移送地檢署偵辦,檢察官偵查後,阿龍雖然否認犯行,但檢察官認為阿龍確實有販賣安非他命給阿忠、阿孝、阿仁、阿義等四人總共13次,就起訴阿龍涉嫌違反毒品危害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並求處無期徒刑。阿龍在花蓮地院審理時,還是不承認有販賣安非他命的犯行,但花蓮地院基於監聽譯文及證人阿忠、阿孝、阿仁、阿義的指證,還是判決阿龍販賣第二級毒品,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後來,阿龍不服判決,就委任律師提出上訴,阿龍就問律師說:「到底我要不要認罪?認罪會判得比較重或比較輕?」
【案例解析】
其實有一句俗話說得很好:「坦白從輕,抗拒從嚴」,事實上不論在地檢署或法院,檢察官或法官也都會看被告的反應來決定求刑、判刑的輕重,所以本件阿龍在地檢署、地院都否認犯行,所以檢察官、法官對阿龍的犯後態度不滿,才會求處無期徒刑,法院更重判14年。後來,阿龍找律師的時候,律師就跟阿龍說:「你這個案子,有四個證人的指證,而且又有監聽譯文,證據很充分,要爭取無罪判決是不可能了,看你要不要老實承認,如果法官願意給你機會可能還有判輕一點的機會!不過地院的判決認定你販賣安非他命13次,其中九次確實是你賣的,但另外四次,從監聽譯文的內容看起來,根本不是你賣的,而且這四次證人也確實都說不是跟你買的,我們可以承認這九次,再拜託法官幫我們查清楚另外四次真的不是你賣的,該你做的,你就承擔,但不是你做的,也不應該算到你頭上」,阿龍也接受律師的看法,在花蓮高分院審理時,就直接承認這九次販賣安非他命的犯行,並請求法官幫他詳查,這四次確實不是他賣的,果然發現,其實這四次販賣安非他命的通聯紀錄,雖然一開始是跟阿龍聯絡要買安非他命,但阿龍已經明確拒絕他們,雖然後來第二通電話顯示有買到安非他命,但通話的人根本不是阿龍,怎麼可能是阿龍拿去賣的?所以法官就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阿龍販賣安非他命九次,判有期徒刑八年十月,另外販賣安非他命四次的部分改判無罪。從這個例子可以很明顯地看出來:如果罪證明確的時候,誠實其實還是最好的對策,從否認犯行的十四年,到坦承犯行判的八年十月,總共減輕了五年二個月。所以,一般人會誤認:反正到了法院就抵死不認,法官一定拿你沒輒。事實上法官量刑的權力很大,所以法官是有很強的武器可以使用,那就是重判。
劍無鋒律師事務所 李殷財律師97年3月6日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