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人啟事】 【事務所名稱:劍無鋒律師事務所 所長李殷財】【工作型態:受雇】【工作內容:民事、刑事訴訟】【工作地點:花蓮市府前路122號】【工作時間:每天 9:00 AM ~~6:00PM 週六週日休假】【薪資範圍:60000元以上】【公司福利:勞健保、周休二日】【特別條件:無 (有經驗者佳)】【聯絡人/連絡方式:李律師/0911066580】【其他備註:1、同樣執行律師業務,你可以選擇不一樣的工作地點,享受你的人生。工作之餘,七星潭、瑞穗的自行車道、清水溪抓蝦、戲水、水璉及石梯坪的海景、太魯閣及合歡山的山景…這些美景都靜待你的到訪。假日溪邊海邊的露營、垂釣、衝浪、以及花蓮各林道、步道的探索,應該會讓你重新體會人生的價值。或許有人會覺得退休以後再到花蓮養老,既然想到花蓮,為什麼不趁年輕? 2、我不會為了多賺一些錢,就違背自己良心去接案,至少我不願意接殺人及強制性交的辯護案件,同樣的,將心比心,我也不會要受雇律師去接此類的案件,我也希望你能夠做得快樂,做得有尊嚴。誠摰地歡迎志同道合的你加入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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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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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有錢交保就沒事了嗎?
2008-07-17
【案例說明】
小蔡跟鄰居小王相處不睦,小蔡常找小王麻煩,有一天小王停車在店門口,車頭稍微擋到小蔡的門口,小蔡就拿球棒打了小王一頓,小王的太太見狀就打電話報警,警員到場後,小王堅持提出告訴,警方將小蔡帶回派出所製作筆錄,隨後就將小蔡以傷害罪移送地檢署偵辦,檢察官訊問完畢後,諭知以二萬元交保,小蔡交保後,馬上就到小王的家門口拿球棒把小王的車窗砸毀,小王再度報警,警方又將小蔡移送地檢署偵辦,檢察官訊問完畢後,以一萬元交保,小蔡交保後再度到小王家嗆聲:「上法院有什麼了不起,反正恁爸(老子)就是有錢,只不過是花錢消災,你給我試試看,這兩次我只是給你一個小教訓,明天我會帶小弟請你吃個粗飽,看你以後還敢不敢告我。」,小王看到前面二次小蔡都被交保就不敢再報警,小王的太太還是忍不住偷偷打電話報案,警察來了,將小蔡移送法辦,難道還是會交保嗎?
【案例解析】
臺灣有一句俗語:「法律萬萬條,不如黃金一條」這句話大概有二種涵意:(一)法官、檢察官都是可以用錢來打點好;(二)縱使犯罪只要有錢就可以交保,交保後就沒事了。其實這種說法是有些誤解,(一)當然早期司法官的薪水不高,有些不肖的司法官可能會收受當事人的賄賂,所以民眾對司法才會這麼不信任,才有這句俗語,但這幾年來,司法的風氣已經有大幅度的提昇(筆者不敢說司法界現在完全沒有貪污的現象,但應該也只是極少數),筆者看到大部分的檢察官、法官都是潔身自好。(二)所謂「交保候傳」是說你必須提供一定金額的擔保,來保證你日後會出庭應訊、或被判刑後接受執行。如果你無故不到庭的話,除了沒收保證金以外,還是可以拘提、通緝你,並不是說「交保」以後,案子就銷案了。
本案的情形,小蔡犯了三項罪:(一)傷害罪;(二)毀損罪;(三)恐嚇罪。然而,要羈押被告必須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逃亡、或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犯重罪)或第101條之1(預防性羈押:就是把你關起來防止你再犯)的要件。檢察官第一次沒有羈押的理由是因為傷害罪是輕罪,又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小蔡有再犯之虞;第二次沒有羈押的理由是因為雖然小蔡已經再犯了,但是因為預防性羈押的條文並沒有規定「毀損罪」可以羈押,所以小蔡雖然再犯毀損罪,也無法羈押。但是第三次小蔡再犯「恐嚇罪」,條文所列舉的犯罪類型,而且小蔡還揚言明天要找人教訓小王,顯然已經有再犯之虞,所以檢察官已經可以聲請羈押了。但是在此要注意一點:因為每天值班的檢察官通常都不是同一個人,所以第三次的檢察官不見得會知道小蔡已經接連三次犯案了,建議小王可以在筆錄中特別強調「小蔡已經連續三天對我實施犯罪了,而且他還說明天還要找人教訓我,請求檢察官聲請羈押」來提醒檢察官注意。
從這個例子可以知道關於羈押的條文,立法委員『諸公』實在是規定的很不完善,完全違反民眾的期望。筆者任職檢察官期間,在演講時,常有人質疑我,為何你們檢察官、法官輕縱人犯?筆者會回答:「你們每一個人都有權利批評我們,有些也確實是我們該檢討的。但只有一種人沒有資格批評,那就是立法委員,因為這麼爛的法律就是由他們制定出來的!」
劍無鋒律師事務所 李殷財律師97、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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