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人啟事】 【事務所名稱:劍無鋒律師事務所 所長李殷財】【工作型態:受雇】【工作內容:民事、刑事訴訟】【工作地點:花蓮市府前路122號】【工作時間:每天 9:00 AM ~~6:00PM 週六週日休假】【薪資範圍:60000元以上】【公司福利:勞健保、周休二日】【特別條件:無 (有經驗者佳)】【聯絡人/連絡方式:李律師/0911066580】【其他備註:1、同樣執行律師業務,你可以選擇不一樣的工作地點,享受你的人生。工作之餘,七星潭、瑞穗的自行車道、清水溪抓蝦、戲水、水璉及石梯坪的海景、太魯閣及合歡山的山景…這些美景都靜待你的到訪。假日溪邊海邊的露營、垂釣、衝浪、以及花蓮各林道、步道的探索,應該會讓你重新體會人生的價值。或許有人會覺得退休以後再到花蓮養老,既然想到花蓮,為什麼不趁年輕? 2、我不會為了多賺一些錢,就違背自己良心去接案,至少我不願意接殺人及強制性交的辯護案件,同樣的,將心比心,我也不會要受雇律師去接此類的案件,我也希望你能夠做得快樂,做得有尊嚴。誠摰地歡迎志同道合的你加入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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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見解析
案件編號
案件主題
發表時間
16
兩情相悅發生性行為,也會犯法嗎?
2008-07-17
【案例說明】
文欽是竹科的科技新貴,雖然工作不錯,收入也很好,但是因為忙於工作,一直都沒有交到女朋友,後來文欽在網路上認識了家住花蓮,現在還在念書的玉婷,兩個人在網路上就談起戀愛,文欽就跟玉婷約好假日時在花蓮碰面,文欽看到玉婷果然人如其名,雖然只有十五歲,卻長的婷婷玉立,玉婷也對文欽頗有好感,兩人先共享燭光晚餐後,文欽開車載玉婷到鹽竂海邊看海,在燈光美氣氛佳的情境下,文欽與玉婷在車內就發生性行為。玉婷在日記裡,將她跟文欽的事,一五一十的記下,有一天卻被母親發現了,母親堅持要對文欽提出告訴,就到地檢署按鈴申告,文欽被檢察官傳喚到庭說明,雖然玉婷出庭時,也是一直替文欽辯駁,但檢察官還是告知文欽所犯罪名是「妨害性自主」。明明是兩情相悅發生性行為,也沒有用任何強暴或違法的手段,為什麼檢察官卻說文欽妨害性自主?
【案例解析】
兩個滿十六歲的男女,只要雙方沒有婚姻的束縛,而且雙方又是你情我願發生性行為的話,基本上法律是不處罰的(但還是要注意到雙方都沒有被誘拐脫離家庭,否則的話,還是會觸犯和誘或略誘罪),因為法律基本上是認為男女只要滿十六歲,對性行為就有一定的概念及自主權,所以原則上不會犯法。但如果男女雙方的年紀未滿十六歲(也就是實歲不足十六歲)的話,法律認為年紀太小的男女,對於性自主的決定可能無法周全,因此規定即使年幼者同意發生性行為,這樣的同意還是無效,所以文欽雖然經過玉婷的同意才發生性行為,在法律上還是要加以處罰的。
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玉婷未滿十四歲的話,依照同條第1項更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另外,如果是對未滿十六歲的男女,兩情相悅發生猥褻行為(如:愛撫胸部、生殖器…等)同樣也是犯法的。
但有時男女雙方很可能都是少不經事,情竇初開的少男少女,因為男女朋友關係,一時忍不住偷嚐禁果,因為刑法第227條規定的刑度都很重,所以立法者也針對這情形制定了二項緩衝的規定:(一)未滿十八歲的人犯第227條之罪的話,必須是告訴乃論,也就是說如果雙方及雙方的家長都沒有提出告訴的話,縱使檢察官知道了,還是不能起訴判刑;(二)十八歲以下的人犯第227條之罪的話,應減輕或免除其刑。這類的案件,檢察官、法官也會考量到被告的狀況,會盡量從輕處理,因為通常這類的被告都涉世未深,也都沒有犯過罪,不會一定要被告進去關,也會盡量避免毀了被告的前程。
劍無鋒律師事務所 李殷財律師9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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