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人啟事】 【事務所名稱:劍無鋒律師事務所 所長李殷財】【工作型態:受雇】【工作內容:民事、刑事訴訟】【工作地點:花蓮市府前路122號】【工作時間:每天 9:00 AM ~~6:00PM 週六週日休假】【薪資範圍:60000元以上】【公司福利:勞健保、周休二日】【特別條件:無 (有經驗者佳)】【聯絡人/連絡方式:李律師/0911066580】【其他備註:1、同樣執行律師業務,你可以選擇不一樣的工作地點,享受你的人生。工作之餘,七星潭、瑞穗的自行車道、清水溪抓蝦、戲水、水璉及石梯坪的海景、太魯閣及合歡山的山景…這些美景都靜待你的到訪。假日溪邊海邊的露營、垂釣、衝浪、以及花蓮各林道、步道的探索,應該會讓你重新體會人生的價值。或許有人會覺得退休以後再到花蓮養老,既然想到花蓮,為什麼不趁年輕? 2、我不會為了多賺一些錢,就違背自己良心去接案,至少我不願意接殺人及強制性交的辯護案件,同樣的,將心比心,我也不會要受雇律師去接此類的案件,我也希望你能夠做得快樂,做得有尊嚴。誠摰地歡迎志同道合的你加入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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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見解析
案件編號
案件主題
發表時間
13
鄰居濫用權利有無救濟途徑?
2008-07-17
【案例說明】
正傑與阿芬是鄰居,正傑想要加蓋倉庫,看上阿芬家的花園,正傑就跟阿芬開口要買,沒想到阿芬一口回絕:「很抱歉!我每天都會在花園吃早餐,我很喜歡這花園,更何況這是我父親遺留給我的家產,就算你出再高的價錢,我也不可能會賣。」正傑心生不滿,又聽說阿芬很怕鬼,於是就想到一個主意,想把阿芬趕跑,正傑就在自己家的圍墻,在面對阿芬家的那一面墻上塗上一些骷顱頭及其他魔鬼的圖案,甚至還貼上一些屍體的相片還有符咒,阿芬看了以後,從此不敢在花園吃早餐,晚上也不敢再出門了,阿芬實在受不了,後來就跟正傑商量說:「可不可以麻煩你把這些圖案、相片、符咒都清除,我每天看了實在很害怕。」正傑就說:「除非妳把花園賣給我,不然的話,免談。反正,我是在我的圍墻上貼相片、符咒,又沒有貼到妳的牆上,如果妳受不了的話,妳就去告我啊!妳也告不贏。要不然就趕快搬家吧!」正傑確實是在自己的圍牆上動手腳,難道阿芬就沒有救濟途徑嗎?
【案例解析】
早期基於「所有權絕對原則」,反正這是我的所有物,我高興怎麼用,就怎麼用,誰也奈何不了我。但是隨著權利的社會化,所有權不再是絕對的,而是有一定的限度,因此,民法第148條第1項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也就是說:行使權利時不能夠「損人不利己」或「損人極多,利己極少」。正傑雖然是在自己的圍牆上搞鬼,但是這樣做對正傑來說,一點好處都沒有,不僅破壞自家圍牆的美觀(不利己),而且還會對阿芬造成很大的傷害(損人),很明顯地是「權利濫用」。因此,阿芬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規定,主張正傑構成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如果正傑還是不去清除他搞鬼的傑作,阿芬也可以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正傑回復原狀,將圍牆復原。在德國也曾發生類似的案件可以參者:甲、乙二位鄰居相處不睦,其中甲是賣氣球,院子裡懸掛了很多氣球招攬生意,於是乙就在自家的圍牆裡面立了竹竿,並在竹竿上裝了很多刺,只要風一吹,甲的氣球越過乙的圍牆碰到刺,就被刺破。德國法院的判決也認定這就是「權利濫用」,雖然乙是在自己的土地上立竹竿,這是所有權人在他的土地上行使權利,但是因為很明顯地,乙這樣做根本沒有好處,還要花錢花時間裝竹竿及刺(不利己),又對甲造成重大損害(損人),也就是「損人不利己」,因此仍判定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劍無鋒律師事務所 李殷財律師9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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