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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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見解析

案件編號 案件主題 發表時間
12 一定要使用武力或暴力才能成立強盜罪嗎? 2008-07-17
【案例說明】
小杜一直找不到工作,缺錢花用,就心生歹念,先買了安眠藥,並搭乘夜間從花蓮開到台北的火車,坐在小杜座位隔壁的是一位西裝筆挺的中年男子,似乎是要到台北談生意的商人,商人一上車喝完飲料後,就先去上廁所,小杜就乘機將二顆磨碎的安眠藥,偷偷放入商人的飲料內並搖勻後放回原位,商人回來後,又喝了幾口飲料,過了二、三十分鐘後,藥效發作,商人倒頭大睡,小杜先搖了幾下,確定商人已昏迷不醒後,就在宜蘭站時,將商人攙扶下車,一路上雖然有路人好奇,但大家都以為小杜是攙扶酒醉的朋友回家,並沒有人報警,小杜就將商人帶到附近的商務旅館,並搜刮商人身上的現金3萬餘元、手錶、金項鍊及鑽戒後,將商人棄置在旅館內,逃離現場。嗣後經警方調閱宜蘭火車站的監視錄影帶,並查出小杜之前就犯過同樣的案件,懷疑小杜涉案,搜索小杜家中後,果然查獲商人被取走的手錶、金項鍊及鑽戒後,就將小杜移送地檢署偵辦。小杜是構成竊盜罪?搶奪罪?或是強盜罪呢?
【案例解析】
一般人通常會以為所謂「強盜罪」一定要拿刀、拿槍去搶銀行,才會構成,但事實上刑法第328條強盜罪的犯罪手段是「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所以,不論我是使用暴力也好,使用藥劑也好,只要能讓被害人不能抗拒,再把被害人的財物取走,就可以構成強盜罪。所以,實務上也常常看到有女子利用約會或是賣淫的機會,乘機在飲料中下迷藥,等被害人昏迷後,再拿走被害人財物的強盜案件,因此,不是只有身強體壯的男性,或是一定要拿刀、拿槍才能構成強盜罪,即使弱女子也可能會成立強盜罪。
一般人會以為,在火車上是公開場合,所以歹徒應該不敢太囂張,明目張膽地犯案,所以,比較會失去戒心,但這個案例就是真實的案例,明明被害人就是被迷昏的才被擄走的,但是路人還是以為是攙扶朋友,根本不會有人去報警。所以,筆者常以這個案例,勸人即使在火車上還是要保持戒心,特別是婦女,最好養成食物或飲料不離開視線,只要一離開視線,或發現飲料有被動過的跡象,為了安全起見,最好就不要喝了,否則,如果被害人是婦女,恐怕歹徒不只會劫財,更會劫色。本案的小杜觸犯刑法第328條第1項的強盜既遂罪,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附註:所謂「竊盜罪」係乘人不知而偷走別人的財物;所謂「搶奪罪」是乘人不備(不及防備)而強行取走別人的財物,例如:騎機車搶奪婦女的皮包;所謂「強盜罪」係使用強暴、脅迫、藥劑…或其他方法使人不能抗拒而取走別人的財物。所以三者的犯罪手段不同,處罰也不一樣。
劍無鋒律師事務所 李殷財律師9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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