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人啟事】 【事務所名稱:劍無鋒律師事務所 所長李殷財】【工作型態:受雇】【工作內容:民事、刑事訴訟】【工作地點:花蓮市府前路122號】【工作時間:每天 9:00 AM ~~6:00PM 週六週日休假】【薪資範圍:60000元以上】【公司福利:勞健保、周休二日】【特別條件:無 (有經驗者佳)】【聯絡人/連絡方式:李律師/0911066580】【其他備註:1、同樣執行律師業務,你可以選擇不一樣的工作地點,享受你的人生。工作之餘,七星潭、瑞穗的自行車道、清水溪抓蝦、戲水、水璉及石梯坪的海景、太魯閣及合歡山的山景…這些美景都靜待你的到訪。假日溪邊海邊的露營、垂釣、衝浪、以及花蓮各林道、步道的探索,應該會讓你重新體會人生的價值。或許有人會覺得退休以後再到花蓮養老,既然想到花蓮,為什麼不趁年輕? 2、我不會為了多賺一些錢,就違背自己良心去接案,至少我不願意接殺人及強制性交的辯護案件,同樣的,將心比心,我也不會要受雇律師去接此類的案件,我也希望你能夠做得快樂,做得有尊嚴。誠摰地歡迎志同道合的你加入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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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車禍鑑定會無法鑑定過失,就沒有其他方法嗎?
2008-07-17
【案例說明】
小王從光復鄉開車載女朋友小珍回花蓮市,在台九線上,經過木瓜溪橋時,小王要從內側車道變換到外側車道時,剛好阿龍也在外側車道上騎乘機車,阿龍因為喝了很多酒,所以機車不穩,一直往內側車道偏過去,小王看到阿龍的機車時,趕快將方向盤往左打,並踩剎車,但還是閃避不及,擦撞到阿龍的機車,阿龍人車倒地,小王將車子停好後,就趕快打電話報警並叫救護車將阿龍送醫,後來阿龍送醫仍因顱內出血而死亡。檢察官相驗屍體後,訊問小王時,小王一直說:「我的車子是行駛在前面,原本在內側車道上,後來我已經變換車道到外側車道後,阿龍從後面要超車,我從照後鏡看到他的機車,一直搖搖晃晃,朝我的車子騎過來,我一直往旁邊閃,但還是撞上了」檢察官將這個案子送給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鑑定委員會回覆:「本件無法鑑定」;再送車禍覆議,還是回覆:「無法鑑定」,難道就這個車禍案件就沒辦法判斷過失了嗎?
【案例解析】
本案為真實案例改編,本案最困難的地方在於:車禍時一方當事人已經死亡,當然沒有辦法替自己說話,只剩下肇事的一方駕駛,雖然還有證人即小王的女朋友小珍,而且二人的說法都一樣,但是小王跟小珍比較會站在同一陣線,證言可信度較低。雖然當時我另外找到跟在小王車子後面的一位駕駛人當證人,但當時他也只看到二車發生擦撞的瞬間,根本沒有看到「到底是誰去超車的」,因此在勘驗時,仔細觀察現場的情形,發現汽車的剎車痕及機車倒地後的刮地痕,以及撞擊後掉落的散落物及油漬,大部分都在外側車道與內側車道的分隔線上,有一部分是在外側車道上,表示小王所辯解:他在內側車道變換到外側車道後才發生車禍,大致上是可採信的。但是到底是不是阿龍去超車的呢?後來,我注意到汽車的右側後方的車門門板上有一道刮痕,還殘有黑色橡膠的痕跡,就請員警將倒地的機車扶起,停在汽車旁邊,比對機車把手的高度,果然與這一道刮痕的高度相符,事實上二部車在超車過程中,一定是有一部車超越另一部車(要超車的一方車速應該要比對方的車速快,才有辦法超車),那麼,依刮痕應該可以鑑定出來到底是誰去超車才對,所以就請警方先將肇事汽、機車先扣押。隨後我就將這些車禍資料全部送請車禍鑑定會送鑑定,但二次送驗,都回覆說:「無法鑑定」。後來,我只好跟中央警察大學交通學系聯繫,看是否願意協助鑑定本案,經該系陳教授協助鑑定,後來鑑定結果,發現從汽車車門的門板的刮痕的方向、收尾的方向及橡膠痕跡的深淺…等資料,總算判斷出當時確實是小王的車速較快從旁邊超越機車,也就是說:當時是小王在超車。因此,小王很明顯地是超車時未保持安全間距,而且變換車道時,也沒有讓直行的機車先行,顯然有過失,雖然小王否認犯罪,但還是被起訴過失致死,之後,小王在法院看了鑑定結果,就認罪,並馬上跟被害人家屬和解,最後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二年。(被害人阿龍酒醉騎車,就車禍發生過失程度重大,可減輕小王的刑責,另外,小王自首接受裁判,也依法減刑,又達成和解,犯後也坦承犯行,法院才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的機會。)
劍無鋒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殷財9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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