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人啟事】 【事務所名稱:劍無鋒律師事務所 所長李殷財】【工作型態:受雇】【工作內容:民事、刑事訴訟】【工作地點:花蓮市府前路122號】【工作時間:每天 9:00 AM ~~6:00PM 週六週日休假】【薪資範圍:60000元以上】【公司福利:勞健保、周休二日】【特別條件:無 (有經驗者佳)】【聯絡人/連絡方式:李律師/0911066580】【其他備註:1、同樣執行律師業務,你可以選擇不一樣的工作地點,享受你的人生。工作之餘,七星潭、瑞穗的自行車道、清水溪抓蝦、戲水、水璉及石梯坪的海景、太魯閣及合歡山的山景…這些美景都靜待你的到訪。假日溪邊海邊的露營、垂釣、衝浪、以及花蓮各林道、步道的探索,應該會讓你重新體會人生的價值。或許有人會覺得退休以後再到花蓮養老,既然想到花蓮,為什麼不趁年輕? 2、我不會為了多賺一些錢,就違背自己良心去接案,至少我不願意接殺人及強制性交的辯護案件,同樣的,將心比心,我也不會要受雇律師去接此類的案件,我也希望你能夠做得快樂,做得有尊嚴。誠摰地歡迎志同道合的你加入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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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我使用假鈔,一定有罪嗎?
2008-07-17
【案例說明】
老陳有一天開車載老婆、小孩到桃園去玩,經過高速公路收費站時,老陳就拿了一張千元鈔經過找零車道買回數票,收費員跟老陳講:「先生,你這張鈔票是偽鈔,我要請警察過來處理。」接著就通報國道員警過來,員警馬上扣押偽鈔,並逮捕老陳,隨後又搜索老陳的身上及皮包,發現老陳身上還有一萬多元,但並沒有其他偽鈔,之後就帶老陳回去製作筆錄,並移送地檢署偵辦,老陳跟檢察官說:「我根本不知道這張是偽鈔,我也不知道這張偽鈔是從那裡來的。」老陳會被以「偽造貨幣」起訴、判刑嗎?
【案例解析】
一般使用偽鈔大致上可分成三種情形:(一)我明明知道是偽鈔,但我還是要拿來使用。(二)別人拿偽鈔給我(例如向我買東西、或還錢、或紅白包)的時候,我根本看不出來是偽鈔,但後來越看越不對,才發現是偽鈔,但是我又不甘心這樣就損失一千元,所以,我還是想辦法拿去買東西或付錢,想辦法把偽鈔用掉,以減輕損失。(三)從我拿到偽鈔一直到我使用的過程中,我根本完全看不出來這是偽鈔就拿去用了。前面二種是故意犯,最後一種是過失犯(甚至假鈔很逼真,除非專業人士,不然根本分辨不出來的話,就連過失也沒有)
其實,不管任何行為,刑法上原則上只處罰二種情形:「故意犯」與「過失犯」,如果不是故意犯,也不是過失犯,就不能用刑法來制裁,而且過失犯的處罰,一定要法律有明文規定,否則,也不能加以處罰。本案,老陳從頭到尾都沒有發現是偽鈔,頂多只算是「過失犯」,而刑法對不小心使用偽鈔的過失犯,沒有處罰的規定,所以應該是不罰的。更何況老陳身上有一萬多元,只有一張偽鈔,依經驗法則判斷,如果我故意使用偽鈔的話,跑到外縣市去消費換現金,身上絕不可能只帶了一張,而且還帶了一家人出遊。再加上老陳被收費員發現是偽鈔時,也沒有任何逃逸的動作或跡象,更加證明老陳確實是不知情的。
苗栗地院曾經在審理相同案件的時候,雖然檢察官不採信被告「不知是偽鈔」的辯解,還是把被告起訴,但是審理時,法官當庭勘驗偽鈔很逼真,連她都無法分辨真假,就當庭拿偽鈔給庭務員,一起到對面的超商請庭務員去買東西,結果超商店員沒有發現是偽鈔,還是讓庭務員消費並找零,後來法官據此認定,連經常收費的店員都無法分辨了,被告怎麼可能分辨的出來,就判決被告無罪。
前面所提三種使用偽鈔的情形的處罰不同:(一)刑法第196條第1項「故意行使偽鈔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二)刑法第196條第2項規定「收受後方知為偽鈔而仍行使罪」可處五百元以下罰金;(三)因為老陳從頭到尾都不知道這是偽鈔就拿去用,並不是故意行使偽鈔,而且刑法第196條也沒有規定「過失犯」,所以,這種行為是不構成犯罪。
96、11、8劍無鋒律師事務所 李殷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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